《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批

一、办事项目:《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批

二、办理对象:

在嘉定区从事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委员会审核,上海市农业委员会核发。

其他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委员会核发。

三、办理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病害的种子生产地点;

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疫设施;

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2、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等进行实地考察。具备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3、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

五、办理时限:

收到申报资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六、提交材料:

1、填写《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

3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

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种子检验室、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

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4、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

5、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6、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7、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8、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八、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九、办理机构、地址、电话: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地址:嘉定区嘉罗公路1188号,联系电话:021-59924818

 

来源:执法大队 | 2012-09-07 16: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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