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批

一、办事项目:《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批

二、办理对象

  在嘉定区从事农作物商品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其经营注册、办公及加工检验场所在本辖区内。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委员会审核,上海市农业委员会核发。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其他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由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委员会核发。

三、办理条件: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提出申请;                   

2、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机关应当对营业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具备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3、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

五、办理时限:

收到申报资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六、提交材料:

1、填写《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单位性质、资本构成等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3、种子检验、加工等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4、种子检验、加工、贮藏等有关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

5、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八、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九、办理机构、地址、电话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地址:嘉定区嘉罗公路1188号,联系电话:021-59924818

 

 

 

来源:执法大队 | 2012-09-07 16: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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