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项目:植物产地检疫审批
二、办理对象:
1、生产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2、申请单位经营地址在本辖区内;
3、生产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种植、地在本辖区内。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申报。
①作为种用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繁育单位或个人应在作物收获前2个月,向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产地检疫,提交申请材料。
②准备从本市调出或本市县(区)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应在调运前15天,持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农业植物检疫要求书》,向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产地检疫。
2、材料受理。
3、审查和决定。植物检疫机构按照产地检疫技术规程或参照相应的检疫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疫,并根据检疫结果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四、办理时限:
检疫合格的,三个工作日内签发《全国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上述时间不包括实验室检验时间。
五、提交材料:
1、《农业植物产地检疫申报表》;
2、农业植物检疫要求书(针对调运)。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七、办理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八、办理机构、地址、电话: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地址:嘉定区嘉罗公路1188号,联系电话:021-59924818
主办单位:嘉定区农业委员会 承办单位:上海市嘉定区农业信息服务中心
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新成路881号6号楼309室 电话:021-59991122 RSS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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