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初审)

一、办事项目: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初审)

二、办理对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单位和个人。

三、办理条件:

1、申请人应在动物拟调运前30-60天期间提出申请;

2、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真实填写好《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申报书)》;

   4、随附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实施初审,申请人携带区(县)初审意见、《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申报书)》和相关随附材料到市所办理申请受理手续;市所根据审查情况做出是否同意调运的审批意见。

五、办理时限:

收到申报资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六、提交材料:

1、《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申报书)》;

2、输出地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由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盖章确认);

3、输出地养殖场基本情况资料:场名、养殖品种、规模(饲养数量)、养殖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饲养方式、挤奶方式、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数量及水平、无害化处理设施等(由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盖章确认);

4、动物个体养殖档案(种禽提供群体养殖档案):品种、畜禽标识号、出生日期、系谱等。

5、相关动物疫病抗体检测报告(由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盖章确认)。

6、输入地动物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7、输入地动物养殖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只有种用动物需提供此证);

8、输入地动物养殖场基本情况资料,并附饲养场及隔离场所平面布局图

9、区所出具初审意见。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021号); 

2、上海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价费〔2011018号)。

八、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

九、办理机构、地址、电话:

上海市嘉定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地址:嘉定区嘉罗公路1188号,联系电话:021-59924818

来源:执法大队 | 2012-09-07 16: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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