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

一、办事项目:《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

二、办理对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1、申请畜禽原种场、曾祖代、祖代种禽场的,由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批。

2、申请种畜扩繁场、父母代种禽场、孵化场(坊)以及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由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批。

三、办理条件:

1、基础条件、技术力量、群体规模和生产经营管理等符合要求;

2、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受理后进行现场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发予《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

收到申报资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六、提交材料:

1、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

2、填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填写《种畜禽基本情况调查表》;

4、企业法人身份证;

5、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6、畜牧兽医技术人员资质证书;

7、《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8、供种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9、种畜禽来源证明相关材料(种禽合格证、引种证明、品种或配套系审定证书等);

10、畜禽养殖代码;

11、排污许可证;

12、三年育种、生产工作总结(新办不涉及)。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八、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1998115日农业部第4号令、200471日农业部38号令修正)、《上海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试行)》 (201110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043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上海市种猪管理暂行办法》。

九、办理机构、地址、电话: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地址:嘉定区嘉罗公路1188号,联系电话:021-59924818

来源:执法大队 | 2012-09-07 16: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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